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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申报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及终止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读

发表时间:2021-03-25  来源:国家艺术基金

编者按:2021年2月26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通过基金官网和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及终止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可在官网“基金制度-管理办法”中查看。

为进一步强化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水平,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在原有《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及终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为确保两个《办法》顺利实施,现将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两个《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国家艺术基金成立七年多来,从2014年首度项目申报评审,到2015年实施项目监督,再到2016年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申报评审、实施监督、成果运用三轨并行的工作流程。为了防止“重立项、轻实施”的情况,做好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探索艺术创作、艺术活动、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制管理的模式,管理中心在2015年初,即制定发布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作为做好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据。

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以来,管理中心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以及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的领导下,一方面坚持“按制度管理、按程序运行”的工作原则,明确监督责任,聚焦监督重点,细化监督要点,强化监督纪律,不断完善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基本形成了现场监督、巡查监督、项目约谈、结项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方式,逐步建立了“分级管理、分类监督、重点突出、点面结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另一方面,管理中心在注重内容监督和经费监督,严把项目的导向关、质量关和财务关的同时,对近几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梳理,发现部分项目超过实施周期,久拖不决,建立健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管理和终止退出机制的任务迫在眉睫。

鉴于此,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2019年,管理中心配合《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修订,启动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修订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及终止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两个《办法》面向社会发布并正式施行。

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主要内容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由八章三十三条组成,分别为“总则”“监督责任”“实施监督”“变更、延期与终止”“结项验收”“约谈与罚则”“监督纪律”“附则”。同时,根据“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强化项目监督全覆盖”的工作任务,管理中心分类制定了《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国家艺术基金人才培养资助项实施指导意见》《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作为《办法》的配套规则,进一步指导项目实施工作。

(二)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实施要点

1.关于主创团队。项目主体应与聘请的主创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项目主创人员应与申报方案相一致。避免盲目追求豪华制作、过度包装,避免“天价”聘用编剧、导演、作曲、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或主创人员费用在项目资助经费开支中占比畸高。

2.关于中期款申请。项目主体申请中期款须提交以下材料:作品首演的完整高清视频、《专家研讨意见表》《首笔款经费执行情况表》、中期款发票。

3.关于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应书面报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变更:(1)变更项目名称、项目主体、项目负责人的;(2)变更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点的;(3)变更项目主创人员的;(4)变更项目预算开支的;(5)延期结项验收的。其中,项目主体申请变更主创人员时,须征得原主创人员的书面同意,同时提交变更后主创人员的艺术简历。

(三)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实施要点

1.关于学员遴选。项目主体招生范围应面向全国,原则上不得招录外籍学员,确实需录取的,应向管理中心报备。对具有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所属地区的招生比例;对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实施的项目,录取学员时应适当向该区域倾斜;港澳台学员的招收,应按照港澳台学员相关规定执行。

学员录取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承担省级以上研究课题且成果较为突出的;(2)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的;(3)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满10年以上,且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针对基层需要的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可适当放宽遴选标准。

2.关于中期款申请。项目主体申请中期款须提交以下材料:《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主体责任书》《首笔款经费执行情况表》、中期款发票。

3.关于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应书面报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变更:(1)变更项目名称、项目主体、项目负责人的;(2)变更培训内容的;(3)变更学员和主要授课师资的;(4)变更项目预算开支的;(5)延期结项验收的。

(四)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实施要点

1.关于巡演巡展计划。在申报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目时,项目主体均承诺了演出、展览场次以及巡演、巡展的城市及场馆等计划。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的实施计划,高质量开展项目实施活动。项目主体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策展人、主创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实施的国家、城市、场馆,不得随意减少参展(演)作品数量、巡展(演)场次、展览时长,不得随意压缩参展(演)人员、巡展(演)规模、系统平台建设方案,不得随意降低项目活动实施效果。

2.关于新媒体项目。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的项目应及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互联网网站、APP进行审批、备案,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3.关于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应书面报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变更:(1)变更项目名称、项目主体、项目负责人、策展人的;(2)变更参展艺术家、展览作品、展演剧目的;(3)变更展览、展演的国家、城市、场馆的;(4)变更系统开发、平台建设版块与内容的;(5)变更项目预算开支的;(6)延期结项验收的。

(五)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实施要点

1.关于创作过程管理。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为个人项目,实施比较灵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体应合理安排创作活动、重视专家意见、注重艺术档案材料的收集和管理:(1)项目主体应根据作品创作需要,围绕提升创作能力,提高作品质量,打造艺术精品,合理安排写生、考察、采风等活动,不断提升个人艺术创作能力和水平;(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体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向业内专家征求意见;(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体应注重艺术档案材料的收集和管理:戏剧、曲艺编剧类项目应保存完整的剧本大纲、初稿、复稿、终稿等材料,音乐作曲类项目应保存谱曲作词、结构设计、演奏或演唱形式设定、乐器布局、制作或演奏以及作品音视频等材料,舞蹈舞剧编导类项目应保存剧本、导演阐述、音乐、服装设计、动作编排以及完整视频等材料,美术、书法、摄影和艺术设计类项目应留存作品草图、初稿、终稿、设计图等相关图片资料,舞台表演类项目应保存排练视频和完整演出视频等材料。

2.关于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主体应书面报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变更:(1)变更项目名称的;(2)变更实施内容的;(3)延期结项验收的。

(六)资助项目知识产权要求

项目主体需保证项目在实施和结项验收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项目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国家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结项验收要求

项目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结项验收材料。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并出具结项意见,项目主体对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特别是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在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项目主体不得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名义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成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经专家遴选推荐进入成果运用的作品,由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及终止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主要内容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及终止管理办法》由四章十五条组成,分别为“总则”“项目延期”“项目终止”“附则”。《办法》一方面在尊重艺术规律,考虑艺术发展不平衡和项目主体工作实际的前提下,允许项目主体提出延期和终止;一方面明确延期和终止提出的条件,规范项目管理工作,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按要求结项。

(二)申请延期的前提、时限及处理措施

国家艺术基金各年度《申报指南》均规定了各类型资助项目的实施周期,是考虑一般情况和工作年度性作出的原则安排,并非呆板的、僵化的、一成不变的硬性要求。一方面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申报的实施计划如期推动项目实施,另一方面在尊重艺术规律前提下,对确有正当、充分的理由,无法在《项目资助协议书》约定的实施周期内完成实施的,项目主体可以向管理中心提出延期申请。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主体必须在实施周期届满2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申请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延期时长总计不得超过1年。

经批准延期的资助项目,项目主体在延期实施期间,不得申报国家艺术基金同一类型资助项目;项目主体超出批复的延期期限,仍未提交结项材料的,不得再申报任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三)项目终止的前提、程序及处理措施

1.项目主体主动提出终止项目。项目主体在立项签约后,出现以下等情形,应当书面向管理中心申请项目终止。其中包括单位、机构因撤销、注销、解散等原因丧失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丧失实施能力的;资助项目必需的行政许可、知识产权授权、合作协议、硬件设施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资助项目超出项目主体实施能力,在可预见的情况下,项目实施存在重大困难或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的;资助项目配套资金无法落实,无法按实施计划执行的;资助项目主创人员发生重大变更,不能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的。

由项目主体主动提出的项目终止,经管理中心批复同意的,应第一时间按管理中心要求将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原路退回。资金退回后,不影响项目主体申报国家艺术基金新的资助项目。

2.管理中心强制终止项目。超出批复的延期时限仍未提交结项材料、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未主动提出终止申请的、经管理中心批复同意终止的项目未足额退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的项目主体,管理中心报请理事会批准后,强制终止项目资助。

管理中心还将视情节轻重对上述项目主体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暂停项目主体相应申报资格等措施,有力杜绝项目主体怠于实施项目的“懒人思维”,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

四、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标识标注有什么新的要求?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所有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国家艺术基金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同时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和“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标识和标注,并做到突出醒目、美观大方。对不按规范标注的项目主体,管理中心将视情形在监督、结项环节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后果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